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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纜冷補膠的井下冷補規定
對于井下電纜截面積S≤16mm²,中間接頭允許冷補;S>16 mm²的電纜中間接頭不允許冷補,必須使用接線盒連接。冷補后,做到電纜接頭外形美觀,形成圓柱形,外層包扎物必須全部去除干凈。
電纜截面積S≤6 mm²,冷補長度約為150mm;
電纜截面積S≥10 mm²,電纜冷補長度約為200mm。
電纜冷補膠的井下冷補規定:
1.任何井下使用的各類線、纜凡出現明接頭者,嚴禁采用電纜冷補工藝;
2.在線纜出現“破口”,超過規定范圍者,不得采用電纜冷補工藝;
3.凡線纜破口處暴露出導電體者,不論破口大小,嚴禁采用電纜冷補工藝,否則視為失爆;
4.線、纜老化出現的裂紋等,參照“破口”處理;
5.在距接線裝置的同條線、纜10m長度內不得出現兩處“破口”(冷補頭);
6.在符合規定者,采用冷補工藝處理線、纜破口時,冷補劑冷凝后的外形,不得大于線纜外徑5mm,否則納入整改和考核范圍;
7.冷補劑冷凝后的長度,應在破口點外延30mm.,以保證線纜冷補后的防潮、防水;
8.冷補時要求把線纜破口擦凈、打磨、再清潔后實施,保證冷補后的線纜質量。
注:規定適用于井下所有的動力電纜、通訊、檢測、控制等線纜。